評定機構:中瑞普信國際信用評價(北京)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400-003-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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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決定是否申請信用體系評價之前,可以向合法信用評價機構索閱有關制度的住處包括信用機構評價規則、公開文件、評定標準、評定證書、信用報告樣式、各項規定、其它有關資料(這些資料都免費提供)。
“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良好的信用始終是企業安身立命的根基。市場竟爭是公平竟爭,信用作為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被視為企業的靈魂。
未來的競爭是“社會信譽”的競爭,而并非“僅是產品本身”的競爭:在發達國家,企業無形資產遠遠超過其有形資產。以前戴爾等公司幾乎沒有自己的生產企業,惟有優秀的社會信譽和品牌信用度。
文 件 目 錄
第一部分:評價機構資格合法性
第二部分:信用評價的法律依據
第三部分:信用評價的作用
第四部分:認識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第五部分:信用機構評價規則(保密及公正性聲明)
第六部分:評價申請受理程序(流程圖)
第七部分:評價收費規則
第八部分:評價服務標準
第九部分:最新評價業務范圍
第十部分:證書樣版(全國統一,國際標準)
附錄1:信用管理顧問服務內容
附錄2:信用體系評價申報表
附錄3:信用評價合同書
附錄4:受信組織反饋信息表
第一部分:評價機構資格合法性
1.1 評價機構資格:
信用評價機構(簡稱:CCE)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的信用評價機構,依據QE:9000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對受審核方建立的信用體系進行審核評定,頒發“信用證書”、和“信用評價報告”。
信用認證機構(CCE)是中國唯一合法的為社會各類組織提供公正、誠信、權威、優質的信用機構。
1.2 評價業務范圍:
信用評價范圍包含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評價、中國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及合同、質量、服務、行業等信用評價,個人信用評價等,還包括與信用認證有關的企業及個人信用征集,信用調查,風險評估,信用培訓,信用管理和開展國際國內間評價交流、互認與合作等。
1.3 評價機構監督:
信用評價機構(CCE)承諾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信用評價業務;在評價領域內從事信用評價活動。
1.4 信用認證原則:獨立、公正、公開、公平、監督
第二部分:信用評價的法律依據
2.1 信用評價政策依據:
2.1.1 2006年12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2號)規定:清理政府行政組織、新聞媒體、社團組織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信用機構按市場規則進行的評價活動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會協會、媒體名義收會費搞變相評比是違法亂紀行為。
2.1.2 2007年3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規定:大力優化服務業發展結構,規范發展信用評估等商務服務業。
2.1.3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特別指出: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獨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學的標準對各類組織進行評價,由市場驗證,社會監督。
2.1.4 2007年3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規定:要加大誠實守信的宣傳教育力度,培育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風尚。要鼓勵擴大信用產品使用范圍,培育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支持信用服務市場發展。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和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信用服務機構,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滿足全社會多層次、多樣化、專業化的信用服務需求。
2.1.5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政府收集起來的、占公共信息80%的信息資源向社會開發。信息公開對經濟社會活動、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導作用。
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為信用認證市場化發展清理了障礙。
2.1.7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務部《商貿企業信用管理技術規范》將企業信用細分為“社會信用”和“經濟信用”,據此對企業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
2.1.8 整規辦及國資委發布的《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整規辦發〔2005〕29號)規定:商會 協會開展信用評價是行業內部的評價。僅限于會員內部,且自愿參加,不得公開宣傳,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評價贊助費,借信用之名牟利。
2.1.9 2008年8月12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發〔2008〕11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2.1.10 2009年3月3日,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關于推動信用銷售健康發展的意見》規定:積極發展信用銷售,鼓勵企業購買信用服務和產品,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滿足企業信用管理需求。各地商務、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保監等部門,要高度重視信用銷售工作。
2.2 信用評價標準和司法依據:
2.2.1 國際信用標準《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
2.2.2 英國銀行公會《商業銀行守則》
2.2.3 美國《會計準則》
2.2.4 英國《財務會計師協會的財務會計師工作指引》
2.2.5 香港《會計準則》
2.2.6 國務院國資委制定《2006年企業績效評價標準》
2.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安全法
2.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2.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2.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2.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2.2.1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2.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2.2.20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2.21 QE:9000信用管理體系評價證書和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2.2.22 QE:9000信用管理體系評價實施程序規則
2.2.23 QE:9000信用管理體系審核原則
第三部分:信用評價的作用
3.1 企業通過信用評價的作用
3.1.1 承諾遵守QE:9000社會信用體系監督機制,直接證明了貴單位的信用度及誠信經營理念;
3.1.2 可以低成本有效地提高企業可信度和積累無形資產,減少市場開拓難度,提高銷售額與利潤;
3.1.3 可以充份利用非價格因素提高企業、產品市場競爭能力;
3.1.4 可以成功地與同等知名度品牌的同行業企業差異化;
3.1.5 增強信用交易能力,防止呆賬、壞賬、解決欠款追收問題,降低各類信用風險;
3.1.6 有助于金融證券機構提升對企業的評級,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增加資本市場;
3.1.7 塑造企業良好的信用品牌形象,有利于企業整合政府、供應鏈、市場等資源;
3.1.8 培養企業全員的信用觀念、提升企業自身的信用品質與信用能力;
3.1.9 可以建立起服務于銷售與財務控制的現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3.1.10 建立起服務于企業戰略和可持續發展的危機應對機制和現代信息溝通機制;
3.1.11 可以運用QE:9000信用管理體系的爭議問題解決機制,高效低成本解決各類爭議問題;
3.1.12 可以在產品、包裝、說明、簡介、網絡、報紙、電視、移動、展覽會等各類媒體、場所公開廣告宣傳和合法使用信用證書和QE標志。
3.2 國家機關、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通過信用認證的作用
3.2.1 可以有效治理官僚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
3.2.2 可以提高的國家機關、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可信度與公信力,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
第四部分:認識QE:9000信用管理體系
4.1 簡述
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是一個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標準,是規范企業、個人社會經營信用行為和社會道德行為的一個信用標準。該系列標準在全球具有廣泛深刻的影響。QE:9000是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稱號,其中QE是標準簡稱,中文含義是安全誠信服務全球,9000是標準號。QE:9000標準主要是為了促進社會誠信和降低企事業單位、個人經濟活動交易成本而起草的,以其認證和管理的公正、公開性和對失信違約行為快速、公正地曝光而聞名,它是對各類組織誠信程度的一種認可、促進和保證,是經濟交易或其他活動中建立相互信任關系的基石。業界內權威人士一致認為:QE:9000將成為近代最受社會重視的管理體系標準。
制定QE:9000標準的起源是國際企業間與社會組織和國際金融機構之間業務往來條件:一方面,企業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企業信用必須接受監督和評價;另一方面,在行業內也確立與公眾相同的價值觀和道德準則。為此,需要制定社會信用標準或規范,并開展社會信用活動。
實施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評價的作用為:
1. 減少國內、外客戶對分批組織評審費用;
2. 更大程度地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3. 建立社會公共信譽體系;
4. 使消費者對企業和產品建立紐帶;
5. 建立彼此長期信心。
把來自內外部的信用風險作為經營與發展的規范,越來越受到重視。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自2000年問世以來,受到了公眾極大的關注,在英、歐美社會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專家們認為,QE:9000是繼ISO9001和CE之后出現的又一個重要的社會性標準;通過QE:9000認證將成為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又一重要砝碼。有遠見的應未雨綢繆,及早檢查自身是否履行了公認的社會信用標準?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是否有違背社會道德準則的行為?是否切實保障了利益關系人的正當權益?從而把握先機,迎接新一輪的全球性的商戰。
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是證明組織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與國際最先進的管理要求相一致。通過第三方認證, 向客戶和股東表明您通過實施內外部監督約束管理流程, 來確保公司運作尊重利益關系人權利,重視道德環境、法律環境、社會環境、技術環境,從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QE:9000是一個全面的、國際性的社會信用標準。該標準適合任何希望提供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組織。標準要求的核心內容是組織的任何經濟活動都符合基本的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要求,它要求組織確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并按照已確立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處理各類問題,而且管理者準備為此負責。
QE:9000以“誠信、自由、平等、承擔社會責任”為理念,以信用制度建設和誠信文化建設為手段。它要求組織管理團隊逐漸形成“誠信、自由、平等、承擔社會責任”的管理意識,逐漸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用制度和誠信文化。
QE:9000以明確承諾為基礎,通過利益關系人對承諾履行的結果進行信用監督,通過識別和預防信用風險,達到防范內外部信用風險、提高組織效能的目的。標準為同時有下列需求的組織規定了信用管理體系的要求:
a) 防范來自內外部的信用風險;
b) 提高組織效率;
c) 獲得可持續發展。
QE:9000的實施解決了其他體系避開的誠實守信這一敏感問題!提高一個企業對現存的和潛在的勞動者、消費者、合作者的吸引力。因為選擇那些有道德的、按承諾約定行事的公司,是勞動者、消費者、合作者的共同呼聲,更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企業通過QE:9000信用管理體系評價表明他們努力改善企業信用環境和承諾守信的意愿。
4.2 QE:9000信用體系特點
QE:9000標準要求各類團體組織對利益關系人做出承諾或執行承諾時嚴格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并對是否遵循上述原則制定了組織信用管理體系。他的特點是:
1.要求高:它并不對組織的產品、服務提出具體的性能和指標要求,而是要求組織對產品、服務的質量與缺陷向客戶乃到社會負責,在銷售或服務過程中,都要誠實信用,不得欺騙和誤導客戶。
2.范圍廣:它的范圍不僅是產品、服務和客戶,而且包括組織的所有活動和利益關系人,比如其要求對投資人和內部員工誠實信用。
3.具有科學監督方法和快速、嚴厲處罰措施:它不僅制定了信用標準,而且制定了違反信用標準的責任。如果組織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致使利益關系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利益關系人可以非常便利地對其進行司法之外的信用公開投訴或永久曝光。
4.是一個爭議問題解決機制、危機處理和信息溝通機制:前者為組織增加了一個低成本的解決各類問題的方法;后者使組織及時得到各類投訴建議信息,為組織帶來改進和發展的機遇。鑒于 QE:9000標準中科學的監督方法和對失信違約者快速嚴厲的處罰措施,符合QE:9000標準已經漸漸成為國際上交易雙方的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說要做什么生意,首先看你的信譽度,也就是你的信用管理是否達到了國際公認的標準。一個現代的企業,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夠占領市場和鞏固市場以及吸引消費者,能夠把自己產品打向國際市場,能夠長遠地發展下去,無論如何都要講究誠實信用,做一個對社會有益的組織。同時,基于客戶的要求,很多企業也都高瞻遠矚地考慮到市場的情況,主動把工作規范在公認的信用管理體系這個尺度上。由于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是一個信用保證機制,很多地方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都優先選擇獲得QE:9000信用評價。
4.3 QE:9000評價現狀
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目標是爭取像ISO9001和CE一樣重要的社會性標準。國際信用行業研究者一致認為:“QE:9000”有潛力得到廣泛應用。因為它的最終受益者是全世界的企業和消費者,因為批發商為了留住他們的零售客戶,會傾向選擇從講信用的工廠進貨。這是他們提供的另一種含義上的信用和一個賣點,表明認證只授予擁有“優秀標準的企業”。
4.4 QE:9000評價要求
申請QE:9000評價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證明你的公司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則;
2. 建立一套符合完整標準化的信用管理體系,運行時間至少60天;
3. 至少有一次自我檢查的記錄;
正式審核的審核員必須在了解當地法律、社會關系的基礎上與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工人進行交流,要全面提供工廠的歷史記錄,評估人員可自由地與所有職工單獨談話,如果工廠的某些方面需要改進,審核機構會給受審核方補救的機會,評估小組肯定受審核方完全符合標準后,發給QE:9000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每年復查一次。每3年需申請延長一次。
4.5 QE:9000認證費用
評價審核機構在收取認證費用時,除了考慮受審核方的規模、經營的復雜性和評價風險等因素外,不同的評價項目價格通常是不同的,評價機構報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信用管理體系評價收費類別
收費項目 |
體系評價、信用等級評價、行業信用評價 |
申請注冊費 |
簽《信用認證合同》時收取 |
審核費按《信用評價價格規定》收取 |
未通過審核,審核費中除辦公費外其余退還企業 |
監督審核費 |
每年一次,按規定的審核人/天數計算 |
另外,專業信用評價機構來企業協助建立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信用顧問價格如下:
信用評價審核時間推薦表
受信方員工人數 |
初次審核人/天數 |
復審人/天數 | ||
總數 |
現場 |
總數 |
現場 | |
1-30 |
1 |
0.5 |
1 |
0.5 |
31-60 |
2 |
1 |
2 |
1 |
61-130 |
3 |
2 |
3 |
2 |
131-260 |
4-5 |
3-4 |
4-5 |
2-3 |
261-600 |
5-7 |
4-6 |
5-7 |
3-5 |
601-1200 |
6-8 |
5-7 |
6-8 |
4-6 |
1201-2400 |
7-10 |
6-9 |
7-10 |
5-7 |
2401-5000 |
10-15 |
8-12 |
10-12 |
7-10 |
5001-9000 |
12-18 |
9-12 |
12-15 |
8-12 |
9001以上 |
15-20 |
12-18 |
15-18 |
12-15 |
第五部分:信用機構評價規則
5.1 評價規則概述
5.1.1 為有序、有效地對信用評價機構實施信用評價工作,特制定本規則。
5.1.2 本手冊是信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CCE),對受信組織實施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評價、標志評價、品牌評價、信用等級評價、行業信用評價等有關規定。
5.1.3 本手冊的制定及解釋權歸中瑞普信國際信用評價(北京)有限公司。在擬對本手冊作實質性修改之前,將及時通知有關各方并考慮其意見。
5.2 評價機構職權
信用認證機構(簡稱:CCE)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的評價機構,具有依據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或其它國際公認的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對受審核方建立的信用體系進行審核評定,頒發“信用證書”、和“信用評價報告”。
5.3 評價機構保密制度
信用評價機構(CCE)承諾把組織所有與認證有關的受控文件和信息視為秘密,做到“保密”。
5.3.1 信用評價機構(CCE)對在評價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的商業、技術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申請人的書面同意,信用評價機構(CCE)均不對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責任的除外。
5.3.2 信用評價機構(CCE)所有與評價工作有關的人員,包括所有參與評價活動的人員均須對在評價工作過程中獲得的有關申請人的信息給予保密。
5.3.3 信用評價機構(CCE)應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請人申請信用評價的資料及文件;
b) 審核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c) 申請人檔案;
d) 其它專門確定的保密信息。
5.3.4 在下列情況下,信用評價機構(CCE)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申請人的書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責任。
5.3.5 下列信息不屬于信用評價機構(CCE)保密范圍:
a) CCE在出版物上公布的關于獲準評價狀態的信息;
b) 某組織被評價、拒絕評價、暫緩評價、暫停或撤銷評價資格、擴大或縮小評價范圍的事實及評價范圍的詳細情況;
c) 申請人或獲得認證已公開或應公開的信息;
d) CCE從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有關申請人或獲證組織的公開信息。
5.4 評價機構對公正性的控制要求
5.4.1 為確保認證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信用評價機構(CCE)不對申請評價的組織提供咨詢服務,與任何咨詢機構也沒有共同的利益關系。不提供推薦及咨詢報價、對咨詢機構沒有任何與評價相關的承諾,咨詢和評價兩種業務無任何聯系。同時嚴格控制相關方的活動,以避免影響認證工作的公正性。
5.4.2 信用評價機構(CCE)的審核員不得應組織之邀為其提供內部管理體系審核方便;曾在最近的一年內向評價的組織提供過咨詢或內部審核服務未滿一年的咨詢機構或評價審核員不能參與審核或其他評價。信用評價機構(CCE)不得將認證審核外包給咨詢機構。
5.4.3 信用評價機構(CCE)在方針政策制定、審核過程及評價決定等方面,充分保證評價工作的公正性。
5.4.4 凡自愿提出申請,符合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信用評價機構(CCE)認證要求的組織,無論其規模、隸屬關系、經濟狀況如何,均有權獲得評價的權利。
5.4.5 信用評價機構(CCE)的評價決定由具備能力且未參與相關審核的信用管理師、注冊信用師、審計信用師作出。
5.4.6 當信用評價機構(CCE)需要以共同擁有所有權或合同安排的方式,與其他法律實體合作時,CCE將要求這些相關機構的活動也不得損害評價的保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5.4.7 信用評價機構(CCE)不接受任何影響評價工作公正性的經濟資助。
5.4.8 信用評價機構(CCE)的認證相關人員,在參與評價決定、從事審核或處理申、
投訴前均須簽署“公正性與保密聲明”,承諾遵守各項公正性及保密守則,主動報告本人及所在機構與工作對象之間存在的或潛在的行政、經濟、商務等方面的利害關系,并對公正性相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威脅的,應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凡有利益沖突可能的人員均應主動回避,在能夠證明沒有利益沖突之后再使用這些人員。
5.4.9 信用評價機構(CCE)要求所有可能影響評價過程和結果的人員客觀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可能損害評價公正性的商業、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
5.4.10 當某種關系對信用評價機構(CCE)評價活動的公正性構成不可接受的威脅時,CCE不提供評價。
5.4.11 信用評價機構(CCE)的服務向所有申請人開放,不附加過分的財務或其它條件。不以申請方的規模或是否是某一協會或社團的成員、已評價組織的數量作為提供評價服務的條件。
5.4.12 信用評價機構(CCE)不對另一評價機構的管理體系評價活動進行評價。
5.5 評價范圍
信用評價機構(CCE)將嚴格遵守評價規則的要求,只在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的服務范圍內提供信用評價服務。
5.6 評價收費
信用評價機構(CCE)嚴格按照《評價機構公平竟爭規范—信用管理體系評價價格規定》規定的價格要求向申請者公開報價,并嚴格執行國際信用協會(ICA)發布的“信用評價收費參考標準”,杜絕各種高收費或壓價競爭行為。收費有關程序見《信用評價收費規則》。
5.7 評價合同
信用評價機構(CCE)必須按照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向申請者簽定《信用評價合同》,保障申請方的合法權益。
5.8 評價證書、信用報告
信用評價機構(CCE)根據組織自愿申請的原則,根據評價程序完成各項認證步驟,對受審核方的體系評定合格后,頒發相關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通過評價的組織給予注冊備案和對外公告,及時在中國企業信用網(www.zxcxy.com)。
5.9 不屬于評價機構的責任
組織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中違反本規則或違反《信用評價證書和評價標志管理辦法》而導致的損失,信用評價機構(CCE)及注冊備案機構將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這些損失包括客戶要求的索賠,利潤、業務、信譽等方面的下降。
5.10 賠償
由于組織違反本規則及《信用評價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而引起對信用評價機構(CCE)直接或間接的損失由組織承擔。這些損失包括法律費用、利潤、業務、信譽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爭端、民事訴訟、客戶索賠等。由于CCE工作人員、審核員和技術專家的工作疏忽或失職而給組織造成損失的,由CCE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對該項目收取的評價費用。
5.11 轉讓
組織不得轉讓或以其它方式改變信用評價證書和評價標志的使用權。
5.12 組織的責任
5.12.1 組織應自覺遵守本規則。
5.12.2 在申請書上簽名蓋章以聲明和確認組織將遵守本規則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同時確保所填信息的真實性。
5.12.3 組織應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并在申請書、調查表上說明認證所涉及的范圍等。
5.12.4 應向信用評價機構(CCE)提供管理體系受控文件(宜在現場審核前一個月提交以便進行文件評審)。
注:組織應以文件化的規定確保其管理評審和覆蓋全體系的內部信用審核且至少以每兩次之間間隔不超過一年的頻率有效開展,并能證明在安排審核之前,已進行了一次覆蓋體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內部審核。
5.12.5 在審核進行期間,不要對已批準發布的文件作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書面呈報信用認證機構(CCE),說明這種更改對組織的評價和評價證書、信用報告不產生影響。
5.12.6 組織信用管理體系的較大更改應及時通知信用認證機構(CCE)。
5.12.7 組織在依據評價證書、信用報告供應及銷售時,要確認信用評價機構(CCE)頒發的證書、報告所包括產品、服務的范圍。
5.12.8 組織在向客戶提供超出評價范圍的產品和服務時,應清楚地加以說明評價的范圍,以避免誤導。
5.12.9 組織應與信用評價機構(CCE)建立聯系,定期進行信息通報(詳見信息通報制度)。證明組織的體系在評價范圍內正常運行,證實組織將承擔責任至證書、報告使用權終止。同時應及時向信用評價機構(CCE)通報發生的信用事故、顧客重大投訴等情況。
5.12.10 在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有效期屆滿之后,組織若希望繼續持有信用評價機構(CCE)頒發的信用評價證書,則應向信用評價機構(CCE)做出書面復評申請并簽訂《信用評價復評合同》,及時接受信用評價機構(CCE)審計信用師對組織的復評審核。
5.12.11 組織應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負責與信用評價機構(CCE)進行與評價管理有關工作的聯系。在信用評價機構(CCE)的代表每次訪問中負責陪同,該代表簽署的有關評價的文件應是有效的。
5.12.12 自愿交納評價及年檢費用。
5.13 評價機構的責任
5.13.1 受理組織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評價、產品評價、品牌評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及質量、合同、服務信用評價等申請并負責實施審核。
5.13.2 頒發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在中國企業信用網(www.zxcxy.com)及指定的其他媒體上公布評價合格組織名錄及體系評價所覆蓋的范圍。
5.13.3 對獲得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的組織進行監督,按“監督審核程序”派審核組定期到組織中監督,一年至少一次(見《監督審核程序》)。根據評價范圍檢查程序運作及其所提供的服務、證書、報告、標志的使用情況、認證規則遵守情況、顧客投訴情況、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等。第一次監督在初審結束后的3-5個月進行,其后監督的間隔為6-7個月。
5.13.4 不泄露與組織有關的機密。
5.13.5 及時通知組織有關客戶對其的投訴信息,并就此進行調查。
5.13.6 認證標準的更改應及時通知組織。
5.14 評價審核及認證的批準
在受理申請方評價申請后,信用評價機構(CCE)將于約定現場審核之前的10天之間向組織發出《審核員派出令》、《文件檢查報告》、《審核計劃》等文件。組織對審核就信用體系文件及活動所提出的不符合項制訂實施有效的糾正措施,并經審核組驗證滿意后, CCE向審批機構(CECE)評審委員會推薦組織認證注冊。評價的批準權歸審批機構(CECE)評審委員會。
在審核過程中,關注組織的體系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如出現信用事故、結構投訴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出現不合格,或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符合行政許可的要求等,審核組將終止審核,不予推薦評價注冊。
5.15 證書、標志的管理
5.15.1 信用評價證書、評價標志是信用評價機構(CCE)的合法授權擁有者,任何人或機構未經授權不得隨意使用評價標志,否則為違法行為。
5.15.2 組織在取得認證合格后,可以在商務活動,標書,其它宣傳材料,網絡、電視、報刊、移動媒體,展覽會議等上使用信用評價證書、評價標志和信用報告,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它容易引起誤認為證明產品合格的地方使用本標志。
5.15.3 證書、標志的使用詳見《評價證書和評價標志管理辦法》。
5.16 證書、報告的變更
在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內容的變更。
5.16.1 評價范圍(包括產品/服務)變更。
5.16.2 獲證方的名稱、地址因合法理由變更。
5.16.3 評價標準變更
屬以上情況之一的,獲證方應:
1)向信用評價機構(CCE)提出變更申請。
2)接受對變更范圍的審核(簡單的名稱變更等可不做審核)。
3)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信用評價機構(CCE)按規定接受申請、進行審核、審定、換發證書、報告,獲證方在領取新證書、報告的同時將原證書、報告交回信用評價機構(CCE)。
評價/復評/監督審核中,在受審核方的某個可與其公司本部及其它部分界定的服務、產品等管理體系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時,經受審核方管理者代表同意,可導致認證范圍的縮小。
5.17 證書、報告的臨時失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認證機構(CCE)將暫停組織使用CCE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和評價標志:
5.17.1 組織未經信用評價機構(CCE)批準,對獲準評價的體系進行了更改,并且該項更改將影響到組織的體系評價資格。
5.17.2 獲證組織沒能遵守其同信用評價機構(CCE)簽訂的評價/復評合同的條款。
5.17.3 信用評價機構(CCE)認為獲證組織沒能保持和履行本規定的要求。
5.17.4 獲證組織未能如期交付監督審核費,且指出后未及時糾正。
5.17.5 無恰當的理由推遲監督審核,以至于間隔期超過半年以上,仍未能實施監督。或獲證組織暫停經營超過3個月以上,經信用評價機構(CCE)同意推遲1-2個月(兩次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
5.17.6 獲證組織對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和評價標志等的使用不符合信用評價機構(CCE)的規定,且未實施及時有效整改的。
5.17.7 監督審核或不定期抽查中發現不符合,在預定期限內沒有整改完畢,但嚴重程度尚不能構成撤銷體系評價資格的。
5.17.8 獲證組織出現信用事故處于整改期間。
獲證組織由于上述中的某一項不符合而被暫停評價資格后,能及時將不符合糾正,并向信用評價機構(CCE)提出復查申請者,審核部安排審核組對其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或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項已得到有效的糾正,可恢復其評價注冊資格,退還其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
5.18 證書、報告的失效
5.18.1 撤銷評價證書、信用報告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認證機構(CCE)應撤銷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持有者使用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和評價標志的資格,收回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
a) 暫停體系評價資格的通知發出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內(一般不超過三個月),信用評價證書、報告持有者未按規定要求采取適當糾正措施的。
b) 監督審核或不定期抽查中發現證書、報告持有者存在嚴重不符合或嚴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經指出后,未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c) 出賣或轉借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評價標志的。
d) 用戶及相關方普遍反映存在嚴重信用問題,或存在嚴重投訴情況,造成嚴重后果并經信用評價機構(CCE)調查屬實的。
e) 發生其他構成撤銷評價資格情況的。
被撤銷體系評價資格的組織,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信用評價申請。
5.18.2 注銷評價證書、信用報告的條件
對于獲證組織因某種原因而不愿繼續持有信用評價機構(CCE)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并提出注銷證書申請時,信用評價機構(CCE)接受其申請,并在該組織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檔。
5.19 證書、報告失效的執行
終止或限制組織證書的決定將由信用評價機構(CCE)做出。決定、理由及處理范圍以書面形式通知組織。對評價證書、信用報告的終止,若組織沒有提出申訴或申訴無效組織應立即自覺執行,并在該組織信用提示信息中留檔。
5.19.1 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證書、報告和評價標志及與評價有關的其它材料。
5.19.2 停止含有評價意義的業務及停止向外界提供任何與CCE有關聯的事項。
5.19.3 通知所有以信用評價證書、信用報告為合同條件的客戶該證書、報告失效。
5.20 申訴
組織對信用評價機構(CCE)做出的決定(包括不予評價,證書、報告失效等)不滿意時,可以提出申訴。
5.20.1 信用評價機構(CCE)自收到申訴至做出決定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訴方。
5.20.2 組織對處理決定仍不滿意時,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我們 申訴,并準備各種所需文件、材料。
5.20.3 組織對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時,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申請仲裁或向當地法院起訴。
5.21 更改
當更改不影響組織的信用評價標志及證書、報告的使用,可不通知組織。當更改本規則并要求組織符合新規則時最少于正式執行的三個月前通知組織。
5.22 注冊
信用評價證書將在信用評價機構(CCE)對評價/復評中提出的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進行了滿意驗證后的15-45天內頒發。信用評價機構(CCE)隨時向公眾開放備查注冊組織的資料 (組織名稱、所評價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證書的有效期等)并在中國企業信用網(www.zxcxy.com)上定期發布評價組織名錄。獲證組織可在中國企業信用網(www.zxcxy.com)查詢獲證組織名錄。
5.23 通知方式
信用評價機構(CCE)依據本規則發出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并有信用評價機構(CCE)的總經理簽名,通知送發或郵寄到組織。
5.24 對評價機構的監督
信用評價機構(CCE)授受社會對其公正性實施監督。
第六部分:信用評價申請受理程序
具體的信用評價過程總體上分為五個階段:評價申請、受理申請、評價審核、審批與注冊發證、監督管理。
6.1 評價申請:企業在決定是否申請評價之前向信用評價機構(CCE)索取有關制度的住處包括信用機構評價規則、公開文件、評價標準,各項規定、其它有關資料。
根據申請組織的評價申請需求,信用評價機構(CCE)受理信用管理體系評價、品牌評價、中國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行業信用評價等信用評價申請。
6.2 受理申請:信用評價機構(CCE)收到申請方的正式申請后,將對申請方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填報的各項內容是完整和正確及信用手冊的內容總體上是否覆蓋了相應信用合格保證模式標準的要求等。經審查若符合規定的申請要求,決定接受申請,由信用評價機構(CCE)向申請方發出“受理申請書”,雙方簽訂《信用評價合同》,并通知申請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
6.3 評價審核:信用評價機構(CCE)指派注冊審核員實施審核工作,包括文件審查、現場檢查前的準備,到企業現場進行評定,審核結束提交審核報告等。
6.4 審批與注冊發證:CCE向審批機構(CECC)提交“信用評價報告(包括受審核方反饋信息單)” 及信用評審記錄按程序審核,通過后頒發信用評價證書及注冊備案,在中國企業信用網(www.zxcxy.com)及其他的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告。
6.5 監督管理:在證書的有效期內,信用認證機構(CCE)每年對企業至少進行一到兩次監督審核,根據企業的信用體系運行情況,按規定,分別予以保持、暫停及撤消/注銷企業的信用體系評價證書。
第七部分:信用評價收費規則
第三方專業信用評價機構(CCE)以品牌、信譽、質量、服務為主要競爭手段,著力保證信用評價的有效性、權威性,努力促進信用評價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評價機構公平競爭規范—信用管理體系評價價格規定》,分別設定全國平均價(各地信用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整見其附
件)執行(不包含信用管理顧問服務費)。
7.1 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評價(三年,含信用等級認證、信用評價報告):根據申請評價組織管理因素復雜程度和星級認證、安全投資區、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評價的不同,分別設定全國平均價(各地信用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整見其附件):
7.1.1 企業:
1.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
2.員工人數在31-60人;
3.員工人數在61-130人;
4.員工人數在131-260人;
5.員工人數在261人以上時,每增加一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1500元。
說明:具體價格請咨詢信用評價機構。
7.3 中國企業信用等級認證(三年,含信用等級認證):根據申請評價組織風險程度的不同,按信用等級程度,分別設定全國平均價(各地信用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整見其附件):
7.3.1 A級:
7.3.2 AA級:
7.3.3 AAA級:
行業信用評價項目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單位
(2)、質量、服務誠信單位
(3)、重質量守信用單位
(4)、重服務守信用單位
(5)、誠實守信承諾單位
(6)、誠信經營示范單位
7.4 其它信用產品:分別設定全國平均價(各地信用評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整見其附件):
7.4.1信用報告:500元/普通版、1000/標準版、2000元/綜合版
7.4.2專業投資風險評估報告:根據申請風險評估組織復雜程度因素不同,內資企業為10~100萬元人民幣,合資企業為50~300萬元人民幣,集團股份公司為100~500萬元人民幣,外資企業100~500萬元人民幣,由國家部門批準的專業資質風險評估機構依據科學、先進的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IS0: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標準、CE標準,QE: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投資風險評估標準評價,從而保證了投資風險評估報告的“獨立、公正、公開、公平、權威”。
7.5 兩類組合評價:為相應的兩個單體系審核全國平均價之和,協商解決。
7.6 交通費及住宿費
審核組來往企業和相關單位的交通費及住宿費;其他費用如質量檢測、驗證取證等;由企業負責,按實際報銷。
7.7 監督審核
評價證書注冊后,在三年有效期內,在有效期內進行年度監審,年度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
7.8 期滿重新評價
證書到期需要重新評價的組織,必須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與信用評價機構(CCE)重新簽定評價合同。
7.9 收費時間
7.9.1 評價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
7.9.2 監督審核費用在每次監督審核前30日內支付。
7.9.3 證書加印費在加印證書之前支付(副本每套50元)。
第八部分:信用評價服務標準
“信用”同“商標”一樣,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 ;依據科學的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和合法信用評價機構的認證把企業的“無形資產”轉換成客戶“看得見、模得著”的“有形資本”;通過完善的評價服務保障體系放大“有形資本(信用評價證書)”的信用價值,從而為受信組織帶來更好的社會形象,更高的經濟效益。
為有序、有效地對受信組織實施信用評價工作,特制定本評價服務標準 (本服務標準不含信用管理顧問服務內容)。
8.1 評價證書、報告:
8.1.1 信用體系評價證書:1套(含信用等級評價證書)
8.1.2 評價證書:1套(含信用等級評價證書)
8.1.3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證書:1本
8.1.4 信用評價報告:一份(評價機構對信用評價報告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8.1.5 信用評價合同:一份(保障被評價方合法權益,防止非法評價帶來損失)
8.2 榮譽證書、銅牌:
8.2.1 榮譽證書:1本
8.2.2 榮譽銅牌:1塊精制銅牌
8.3 品牌推廣:
8.3.1 中國企業信用網(www.zxcxy.com)公示和查詢
8.3.2 贈 信用代碼
8.4 培訓服務:
8.4.1 文件公開手冊:1本
8.4.2 信用管理體系手冊編寫
第九部分:最新信用評價業務范圍
序號 |
大類 |
大類名稱 |
備 注 |
1 |
01 |
畜牧業、農業、漁業 |
|
2 |
02 |
采礦業及礦石業 |
|
3 |
03 |
食品、飲料、煙草和酒 |
|
4 |
04 |
紡織品和紡織業 |
|
5 |
05 |
皮革及皮革制品 |
|
6 |
06 |
木材及木制品 |
|
7 |
07 |
紙漿及紙制品 |
|
8 |
08 |
廣告、出版業、咨詢 |
|
9 |
09 |
印刷業 |
|
10 |
10 |
焦炭及精煉石油產品制造 |
|
11 |
12 |
化學品、化學制品制造及纖維 |
|
12 |
13 |
藥品、醫療、醫療器械 |
|
13 |
14 |
橡膠和塑料制品 |
|
14 |
15 |
非金屬礦物制品 |
|
15 |
16 |
混凝土、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它 |
|
16 |
17 |
基礎金屬及金屬制品 |
|
17 |
18 |
機械及設備 |
|
18 |
19 |
電氣、電子及光學設備 |
|
19 |
20 |
造船業 |
|
20 |
21 |
航空航天 |
|
21 |
22 |
其它運輸設備 |
|
22 |
23 |
其它制造業 |
|
|
24 |
回收業 |
|
23 |
25 |
供電業 |
|
24 |
27 |
供水業 |
|
25 |
28 |
施工、建筑及建設業 |
|
26 |
29 |
批發和零售業、汽車、摩托、個人及家庭用品的修理業 |
|
27 |
30 |
娛樂、賓館及餐館 |
|
28 |
31 |
物流、運輸、倉儲和通信業 |
|
29 |
32 |
金融中介、房地產和租賃及銷售 |
|
30 |
33 |
信息服務、電信及增值業務 |
|
31 |
34 |
工程服務 |
|
32 |
35 |
其它服務 |
|
33 |
36 |
公共行政管理 |
|
34 |
37 |
培訓、學校及教育 |
|
35 |
38 |
保健、健康 |
|
37 |
39 |
其它服務行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