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級業務規范
2010/12/8 13:39:15
信用評級業務規范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of credit Rating
前 言
JR/T 0030 在總標題《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下,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 第1 部分:信用評級主體規范》
——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 第2 部分:信用評級業務規范》
——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 第3 部分: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規范》
本部分為JR/T 003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
本部分協作起草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維俊、文四立、萬存知、李曉楓、李斌、黃慕東、楊竑、陸書春、李曙光、姜雪濤、楊穎莉、李建云、景蕓、丁卉、龍文征、陳炎、趙燕、張麗紅、杜國慶、孫衛東、方景星、胡志龍、史永恒、陳敏、宋佳賓、李振宇、張愈強、馬文洛、袁敏。
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
第2 部分:信用評級業務規范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信用評級業務中信用評級程序、信用等級符號及含義、信用評級報告內容等。
本部分適用于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時的業務操作。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2.1信用 credit
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多產生于融資行為和商品交易的賒銷或預付之中,如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
2.2信用評級 credit rating
也稱資信評級,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評級對象的諸多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就其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償債意愿進行綜合評價,并且用簡單明了的符號表示出來。
2.3信用等級 credit ratings
信用評級機構用既定的符號來標識主體和債券未來償還債務能力及償債意愿可能性的級別結果。
2.4信用評級機構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設立的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2.5債券信用評級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業或經濟主體發行的有價債券為對象進行的信用評級。
2.6主體信用評級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業或經濟主體為對象進行的信用評級。
2.7評級對象 object rated
即被評對象,信用評級機構(行為主體)進行信用評級業務的操作對象(行為客體)。信用評級的對象一般可分為二類:即債券信用評級和主體信用評級。
2.8信用評級報告 credit rating report
信用評級機構根據收集后的資信調查資料,作如實的記載和系統分析整理,按既定的評級要求和程序給予信用等級,并撰寫充分反映評級對象的真實信用情況的報告。
債券 bond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并且承諾按約定條件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2.10短期債券 short-term bond
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券為短期債券。
2.11中長期債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券為中長期債券。
2.12時效限定 effective time duration
對信用評級結果的有效時間作出的期限規定。
3 信用評級業務
3.1 概述
評級機構接受信用評級委托方的委托并組建評級小組,遵照信用評級的基本原則和流程,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結合、宏觀分析與微觀分析相結合的科學方法對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償債意愿做出綜合評價,并以簡單的符號表示,使評級結果使用者快速、方便地得到客觀、簡明的信用信息,為評級結果使用者的決策提供參考。
3.2 信用評級基本原則
3.2.1 真實性原則
在評級過程中,應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對評級所收集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分析,并按照合理、規范的程序審定評級結果。
3.2.2 一致性原則
評級機構在評級業務過程中所采用的評級程序、評級方法應與機構公開的程序和方法一致。
3.2.3 獨立性原則
評級機構的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成員、評估人員在評級過程中應保持獨立性,應根據所收集的數據和資料獨立做出評判,不能受評級對象(發行人)及其他外來因素的影響。
3.2.4 客觀性原則
評級機構的評估人員在評級過程中應做到公正,不帶有任何偏見。
3.2.5 審慎性原則
在信用評級資料的分析過程和作出判斷過程中應持謹慎態度,特別是對定性指標的分析和判斷時。在分析基礎資料時,應準確指出影響評級對象(發行人)經營的潛在風險,對評 級對象(發行人)某些指標的極端情況要做深入分析。
3.3 信用評級小組
3.3.1 信用評級小組構成
評級機構與信用評級委托方簽訂信用評級協議后,評級機構應根據評級對象(發行人)所處行業特點、企業規模及企業機構的復雜程度組建評級小組。
一般情況下,評級小組至少由評級機構的2名專業分析人員組成,小組整體必須具備金融、財務、證券、投資、評估等專業知識。評級小組成員的整體專業素質必須滿足相應性質的評級業務需要。評級機構應在本機構網站上公布專業分析人員的專業資格和相關職業經歷。
3.3.2 評級小組成員資格
評級小組成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品行良好,公正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信用評級行業自律規范,未受過重大刑事處罰或者與信用評級業務有關的行政處罰;
—— 具備金融、財務、證券、投資、評估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專業知識;
—— 具有1 年以上從事評級業務的經驗,并能勝任信用評級工作要求。如果項目有特殊要求,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
—— 與評級對象(發行人)不存在利益沖突和關聯。
3.3.3 評級小組負責人資格
評級小組負責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 具備3.3.2 評級小組成員資格;
—— 參與過5 個以上信用評級項目;
—— 從事3 年以上信用評級業務。
3.4 信用評級信息
3.4.1 評級信息類型
信用評級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兩大類。
內部信息:包括財務及非財務信息、評級對象(發行人)的未來發展信息、評級對象(發行人)管理部門和股東的信息等。
外部信息:包括宏觀經濟環境、產業(或行業)發展趨勢、技術環境、政策和監管措施等來自評級對象(發行人)外部、由評級機構獨立收集的信息。
3.4.2 評級信息來源
評級信息來源:評級對象(發行人),以及與評級對象(發行人)存在業務、管理、監督等關系的相關部門。這些相關部門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國際合作組織、其他社會征信機構等。
銀行類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合作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
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政府部門:工商、稅務、統計、信息產業、海關、技術監督、勞動人事等國家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司法部門:公安、檢察和法院。
國際合作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公認的權威組織。
社會征信機構:依法批準成立,征集企業信息,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的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
3.4.3 評級信息的質量
3.4.3.1 信息質量評價原則
信用評級機構在收集評級信息時要評估評級信息的相關性、及時性和可靠性:
—— 相關性:要收集與評級對象及發行人有關的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直接或間接反映評級對象的信用狀況;
—— 及時性:要及時了解影響評級對象及發行人信用狀況的一些重大變動和最新信息;
—— 可靠性:要區分可靠的信息和不太可靠的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驗證性,考慮不太可靠的信息在計量上的不確定性及其對評級結果的影響。
3.4.3.2 信息質量保證
信用評級機構至少應通過以下方式保證評級信息的質量:
—— 應建立評級信息質量審核機制,評估人員應對收集到的評級信息進行嚴格審核;
—— 應建立評級信息質量責任機制,明確信息收集人員的責任、信息來源、可使用的范圍等;
—— 應對來源于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內部信息和自行收集的外部信息進行審慎分析。
3.5 信用評級程序
3.5.1 評級準備
評級準備階段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a) 接受評級委托方申請后,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初步調查,判斷本機構是否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評級對象進行評級,且具備相應的評級能力。
b) 接受評級委托方委托后,評級對象(發行人)與評級機構當事雙方簽訂“評級合同”,支付評估費,評級機構根據評級項目特點成立專門的評級小組并指定評級小組的負責人。
c) 評級對象(發行人)按評級小組要求提供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評級小組對評級對象(發行人)提交的材料及機構已有的信息做初步審核,確定材料中遺漏、缺失、錯誤的信息并通知評級對象(發行人)進行補充,以保證評級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d) 按照評級需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評級計劃。
3.5.2 實地調查
依據對收集資料的初步審查結果,評級機構確定詳盡的評級對象(發行人)實地調查內容。實地調查包括與評級對象(發行人)的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訪談、查看評級對象(發行人)現場、對評級對象(發行人)關聯的機構進行調查與訪談等方面的工作。
評級小組在實地考察和訪談之后,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改或補充相關資料,并建立完備的實地調查工作底稿。
3.5.3 初評階段
評級小組在完成實地調查后,開始進入初評階段。評級機構應視評級對象的實際情況安排初評工作進度。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主體評級或債券評級不應少于15個工作日,集團企業評級或債券評級不應少于45個工作日。
在此階段,評級小組應遵循以下要求:
a) 完成資料收集整理后,評級小組應當根據與評級對象相適應的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方法,對評級材料深入分析。評估人員應當對評級對象(發行人)的經營環境、經營能力及狀況、財務、評級對象(發行人)風險因素及抗風險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對特殊行業的評級對象還應當分析影響評級對象(發行人)的特殊因素;對債券及債券類的評級,還應當深入分析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到期償付能力等與債券資金流向及收益相關的因素,如存在擔保或抵押,還應評估擔保或抵押情況;
b) 評級小組在對收集資料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靜態和動態相結合的綜合分析基礎上,初步確定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初步擬定信用評級報告;
c) 評級小組撰寫的信用評級報告和工作底稿須依序經過評級小組負責人初審、部門負責人再審和評級總監三審的三級審核,并在報告及底稿上簽署審核人姓名及意見。如在審核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修正,并重新審核。
3.5.4 評定等級
信用等級的評定流程如下:
—— 評級小組向信用評級機構的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提交三級審核后的信用評級報告及工作底稿;
—— 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應召開評審會。評審會聽取評估人員情況介紹,并對信用評級報告及工作底稿進行討論、質疑、審核,提出信用評級報告的修改意見;信用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信用等級評定辦法及級別限制條件,決定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
—— 評級小組根據信用評審委員會決定的信用等級及評定意見,修改信用評級報告;
—— 評級結果須經2/3 以上的與會評審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3.5.5 結果反饋與復評
—— 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結果確定后,將信用評級報告及意見反饋表送交評級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意見。如委托方和評級對象(發行人)不為同一單位的,則還應將信用評級報告及意見反饋表送交評級對象(發行人)。
如果評級委托方或評級對象(發行人)對評級結果沒有異議,則評級結果為首次評級的最終信用級別。
如果評級委托方或評級對象(發行人)對評級結果有異議,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評級機構提出復評申請并提供補充材料,由評級小組向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評。
如果評級委托方或評級對象(發行人)對評級結果有異議,但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信用評級機構可不受理復評請求。
信用評審委員會受理復評后,評級小組根據補充的材料,按照的3.5.3 和3.5.4 重新評級。復評結果為首次評級的最終信用級別,且復評僅限一次。
3.5.6 結果發布
信用評級結果的發布見4.2。
3.5.7 文件存檔
評級小組將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原始資料、評價過程中的文字資料進行分類整理,作為工作底稿存檔;
評級委托方或評級對象(發行人)提供的全套資料按照保密級別歸檔,對評級委托方或評級對象(發行人)特別要求保密的文件,應作為機密文件單獨存檔。
3.5.8 跟蹤評級
信用評級機構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跟蹤評級:
a) 評級機構應在信用等級時效限定期內按照跟蹤評級安排繼續進行評級服務;
b) 跟蹤評級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蹤評級;
c) 信用評級機構應密切關注評級對象(發行人)的信息,保證信用評級資料的及時更新;
d) 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
e) 跟蹤評級結果按照4.2的規定發布。跟蹤評級結果與以前公告結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評級機構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評級對象(發行人)。變更后的債券信用等級應在指定媒體向社會發布并在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4 信用評級結果及其發布
4.1 評級結果
信用評級的重要結果是評級對象的信用等級,它以簡單的符號表示。
信用評級報告也是信用評級的重要結果,它是對評級對象信用狀況及相關要素的具體分析。
4.1.1 信用等級符號及含義
4.1.1.1 銀行間債券市場中長期債券信用等級及含義
銀行間債券市場中長期債券信用評級等級劃分為三等九級,符號表示為:AAA、AA、A、BBB、BB、B、CCC、CC、C。
銀行間債券市場中長期債券信用等級符號及其含義如下:
—— AAA 級: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強,基本不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極低;
—— AA 級: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
—— A 級:償還債務能力較強,較易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較低;
—— BBB 級:償還債務能力一般,受不利經濟環境影響較大,違約風險一般;
—— BB 級:償還債務能力較弱,受不利經濟環境影響很大,違約風險較高;
—— B 級:償還債務的能力較大地依賴于良好的經濟環境,違約風險很高;
—— CCC 級: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度依賴于良好的經濟環境,違約風險極高;
—— CC 級:在破產或重組時可獲得保護較小,基本不能保證償還債務;
—— C 級:不能償還債務。
注:除AAA級,CCC級(含)以下等級外,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
4.1.1.2 銀行間債券市場短期債券信用等級及含義
銀行間債券市場短期債券信用評級等級劃分為四等六級,符號表示為:A-1、A-2、A-3、B、C、D。
銀行間債券市場短債券信用等級符號及其含義如下所示:
—— A-1 級:還本付息能力最強,安全性最高;
—— A-2 級:還本付息能力較強,安全性較高;
—— A-3 級:還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環境變化的影響;
—— B 級:還本付息能力較低,有一定的違約風險;
—— C 級:還本付息能力很低,違約風險較高;
—— D 級:不能按期還本付息。
注:每一個信用等級均不進行微調。
4.1.1.3 借款企業信用等級及含義
借款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三等九級,符號表示為:AAA、AA、A、BBB、BB、B、CCC、CC、C。
借款企業信用等級符號及其含義如下所示:
—— AAA 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經營處于良性循環狀態,不確定因素對經營與發展的影響最小;
—— AA 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很強;經營處于良性循環狀態,不確定因素對經營與發展的影響很小;
—— A 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較強;企業經營處于良性循環狀態,未來經營與發展易受企業內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會產生波動;
—— BBB 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一般,目前對本息的保障尚屬適當;企業經營處于良性循環狀態,未來經營與發展受企業內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會有較大波動,約定的條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 BB 級:短期債務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較弱;企業經營與發展狀況不佳,支付能力不穩定,有一定風險;
—— B 級:短期債務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較差;受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企業經營較困難,支付能力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較大;
—— CCC 級:短期債務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償還能力很差;受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企業經營困難,支付能力很困難,風險很大;
—— CC 級:短期債務的支付能力和長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嚴重不足;經營狀況差,促使企業經營及發展走向良性循環狀態的內外部因素很少,風險極大;
—— C 級:短期債務支付困難,長期債務償還能力極差;企業經營狀況一直不好,基本處于惡性循環狀態,促使企業經營及發展走向良性循環狀態的內外部因素極少,企業瀕臨破產。
注: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但不包括AAA+。
4.1.1.4 擔保機構信用等級
擔保機構信用等級的設置采用三等九級,符號表示為:AAA、AA、A、BBB、BB、B、CCC、CC、C。
擔保機構信用等級符號及其含義如下:
—— AAA 級:代償能力最強,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極強,風險最小;
—— AA 級:代償能力很強,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很強,風險很小;
—— A 級:代償能力較強,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盡管有時會受經營環境和其他內外部條件變化的影響,但是風險小;
—— BBB 級:有一定的代償能力,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經營環境和其他內外部條件變化的影響,風險較小;
—— BB 級:代償能力較弱,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有一定風險;
—— B 級:代償能力較差,績效管理和風險管理能力弱,有較大風險;
—— CCC 級:代償能力很差,在經營、管理、抵御風險等方面存在問題,有很大風險;
—— CC 級:代償能力極差,在經營、管理、抵御風險等方面存有嚴重問題,風險極大;
—— C 級:瀕臨破產,沒有代償債務能力;
注:除CCC級(含)以下等級外,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但不包括AAA+ 。
4.1.2 信用評級報告
4.1.2.1 概述
信用評級報告應對評級對象(發行人)的主要信用要素進行定量與定性、靜態與動態的綜合分析。信用評級報告應針對評級對象(發行人)的特點,揭示實際風險狀況。信用評級報告不應有誤導性語句。報告中用語應簡潔明了。
4.1.2.2 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組成
信用評級報告應當至少包括概述、聲明、信用評級報告正文、跟蹤評級安排和附錄等內容。對比較復雜的信用評級或特殊評級,可根據評級分析需要適當增加或調整內容,但須充分揭示出評級對象(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4.1.2.2.1 信用評級報告概述
信用評級報告概述部分應包括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名稱、評級對象(發行人)主要財務數據、信用等級、評級小組成員及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出具報告的時間。
對債券評級還應當包括被評債券的名稱、發債規模、債券期限和利率、債券償還方式、債券發行目的等內容。
主體評級如存在擔保,應當說明擔保情況;債券評級如存在擔保,應說明擔保人的信用等級及增強后的債券信用等級。
4.1.2.2.2 信用評級報告聲明
信用評級報告聲明應包含以下內容:
—— 除因本次評級事項評級機構與評級對象(發行人)構成委托關系外,評級機構、評估人員與評級對象(發行人)不存在任何影響評級行為獨立、客觀、公正的關聯關系;
—— 評級機構與評估人員履行了實地調查和誠信義務,有充分理由保證所出具的評級報告遵循了真實、客觀、公正的原則;
—— 信用評級報告的評級結論是評級機構依據合理的內部信用評級標準和程序做出的獨立判斷,未因評級對象(發行人)和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的不當影響改變評級意見;
—— 信用評級報告用于相關決策參考,并非是某種決策的結論、建議等;
—— 說明評估結論的時效限定。
4.1.2.2.3 信用評級報告正文
信用評級報告正文部分包括評級報告分析及評級結論兩部分。
評級報告分析應簡要說明本次評級過程及評級中對各種因素的分析。評級時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評級對象(發行人)的概況介紹、所處經濟環境的評價、所處行業的分析、評級對象(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分析、業務運營分析、資本實力分析、財務狀況分析、評級對象(發行人)風險因素及抗風險能力分析、評級對象(發行人)募集資金投向分析、償債保障能力分析等內容。評級結論應當寫明信用等級級別及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過程和評級對象的信用風險點。
4.1.2.2.4 跟蹤評級安排
—— 跟蹤評級安排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和不定期跟蹤評級。
跟蹤評級安排應在首次評級報告中說明信用等級時效限定內的跟蹤評級時間、評級范圍、出具評級報告方式等內容,持續揭示評級對象(發行人)的信用變化。
4.1.2.2.5 信用評級報告附錄
信用評級報告附錄部分應當收錄與此次評級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4.2 評級結果發布
信用評級結果的發布方式應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時傳播。
評級結果發布的要求如下:
—— 信用評級結果的發布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用評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評級結果在評級機構網站、指定的公共媒體上對外發布。若無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對由第三方委托進行的信用評級,按照委托主體與評級對象(發行人)的約定,發布評級結果;對評級對象主動進行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結果的發布方式應當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時傳播;
—— 信用評級結果發布的內容一般包括評級對象(發行人)名稱、信用等級、簡要描述及主要支持數據。
—— 評級機構應當及時將評級結果向信用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 跟蹤評級結果發布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于主體評級,評級機構應在正式出具評級報告后第6 個月發布定期跟蹤報告;對于一年期的短期債券評級機構應在債券發行后第6 個月發布定期跟蹤報告;中長期債券應在債券發行后第12 個月發布定期跟蹤報告。
2)不定期跟蹤自首次評級報告發行之日起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結果若發生變化,應在不定期跟蹤評級分析結束后下1 個工作日向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并發布評級結果的變化;若無變化,應在不定期跟蹤評級分析結束后7 個工作日內向評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并發布評級結果。